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聘任张联华、郑清雄2名同志为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聘期为五年,自2025年11月21日至2030年11月20日。
将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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