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922-18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 将城建和交通罚字〔2025〕1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2
被处罚人:周向东,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3204***********0814,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东门大街404号。
江苏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南路229号10号楼40号。法定代表人:周向东,董事长。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承接的将乐县乡(镇)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项目分包给苏德兵个人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用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用工合同补充协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违法分包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用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用工合同补充协议》、对苏德兵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301.62.1轻微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对江苏金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380元;2.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东处以罚款1519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将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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