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8-1800-2026-00011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复〔2026〕13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6-22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将政行复〔2026〕13号
将政行复〔2026〕13号
来源:将乐司法局 时间:2026-06-22 10:1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将政行复〔2026〕13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将乐县大源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发放法定职责,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交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2026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中未提供被举报事项对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直接影响或存在潜在侵害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直接导致申请人举报奖励的财产权益受损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69270195841)向被申请人寄送《举报书》,反映将乐县大源乡农民体育公园及基础配套设施提升项目(二期)中标公司项目经理同时担任多地项目经理,无法尽到其法定职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获取举报奖励。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须与被申请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与举报人现金奖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是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奖励条件为适用前提,属于不确定的期待利益,并非公民依法享有的既定、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既得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举报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违规执业、存在安全隐患,并基于举报行为期待获得奖励。同时,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举报事项直接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与本案所谓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主体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查处职权,专属县级以上住建、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仅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日常检查、事故上报等辅助性工作,不具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职权,亦无查处注册建造师违规执业行为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所举报的“项目负责人异地任职、无法在岗履职”属于建设工程领域建造师执业违规及工程安全隐患问题,依法应当向县级以上行业主管及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举报查处。大源乡人民政府对案涉举报事项不具有法定监管、查处及答复职责,并非案涉履职事项的适格行政主体。因此,申请人以大源乡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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