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16-1800-2026-0001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22
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10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闽海渔〔2026〕45号)及《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农〔2026〕53号)文件要求,现开展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科技示范场所及示范主体申报,申报时间2026年7月22日-7月29日(相关要求见附件),请各乡镇按照附件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养殖户进行申报,并于2026年7月29日下午下班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将乐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县农业农村局四楼)。
联系人:肖世荣 电话:0598-2322106
附件:
1、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管理办法;
2、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管理办法;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2日
附件1:
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渔业科技示范场所辐射示范带动作用,使示范场所成为集成示范、推广应用、教育培训等,将场所打造成渔业优质绿色高效技术的展示窗和辐射源、基层水技人员开展指导服务的综合平台,以建立稳定长期的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为原则,制定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管理办法。
一、渔业科技示范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如:水产养殖场、水产家庭农场、水产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公司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信用良好,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能积极配合技术推广人员开展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等应用及试验示范;
3、具备开展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等应用及试验示范平台,池塘养殖规模3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面积50亩以上或陆基工厂化养殖水体面积1500m2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渔业生产实践经验及较高的养殖管理水平;
4、拥护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乐于帮助,具有渔业生产发展辐射带动的能力;
5、拥有自主产权或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期不少于十年的规范承包合同;
6、能承担开展渔业先进技术集成熟化、试验示范、组织观摩和培训,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功能。
二、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根据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申报表》(附表1),所在乡镇乡农业部门推荐;
2、经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择优产生并公示。
三、渔业科技示范场所要求
1、建立渔业科技示范场所档案及“三项记录”;
2、积极配合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3、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示范推广渔业主推技术2项以上或新产品(设施装备)1项以上和新品种(系)1个以上;
4、邀请示范主体、养殖大户、渔业合作社以及小型养殖户10个以上开展技术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
5、参加1期省外异地培训;
6、指导带动10户以上渔民增产增收;
7、接受项目小组检查监督,出色完成试验示范场所建设工作,在中国农技推广信息平台上传动态信息3条以上;
8、竖立符合规范的展示标识牌1个。
四、渔业科技示范场所评价
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2026年将乐县基层水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渔业科技示范场所评价表”(附表2)进行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得分60-70分为合格,得分70-85分为良好,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对于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补充,直到合格为止;评价在“良好、优秀”档次的,在下一年度评选中优先考虑。
2、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五、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补助
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补助内容、标准及补助方式见《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附表1
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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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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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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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址(所在乡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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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类 型 |
场所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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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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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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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专家或指导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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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申请列入渔业科技试验示范场所,将认真履行示范场所职责,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盖 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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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农 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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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渔业主管部 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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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需提供基地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表2
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渔业科技示范场所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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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标准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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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签定示范方案(协议)且任务明确 |
以相关佐证材料为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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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渔业科技示范场所档案 |
以相关佐证材料为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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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积极配合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各项工作 |
考评人员酌情打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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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示范推广渔业主推技术2项以上或新产品(设施装备)1项以上和新品种(系)1个以上 |
已完成示范推广要求,得8分,未完成酌情打分(以项目工作总结及开展示范情况材料或相片为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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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邀请示范主体、养殖大户、渔业合作社以及小型养殖户10个以上开展技术观摩、经验交流、技能培训等活动 |
提供培训或观摩照片、签到记录,未完成不得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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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加1期省外异地培训 |
提供培训照片或其他材料佐证,未完成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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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带动10户以上渔民增产增收; |
以相关纸质材料佐证,少一户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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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信息平台上传动态信息3条以上 |
以相关佐证为准,未完成不得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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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竖立符合规范的展示标识牌1个 |
以照片为准,未完成不得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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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档案及材料报送情况 |
档案、工作总结等材料及时、齐全,得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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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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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将乐县2026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管理办法
为加强先进技术展示示范,加快推广高产优质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制定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管理办法。
一、渔业科技示范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水产养殖场、水产家庭农场、水产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公司等)、水产养殖户、渔业专业户等;
2、拥护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明礼诚信,乐于帮助,具有渔业生产发展辐射带动的能力;
3、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开展渔业新技术、新品种等应用;
4、具有丰富的渔业生产实践经验,养殖管理水平较高;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水产养殖病害测报员、渔情信息采集员以及渔民技术员。
二、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申报要求
1、渔业科技示范主体优先从专业村或特色村中选择;
2、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遴选不超过2户渔业科技示范主体;
3、由对象自愿申请并填写“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申报表(附表3)”,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部门推荐,并在所在乡(镇)张榜公示后上报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4、经县畜牧兽医水产中心审核并上报局党组研究。
三、渔业科技示范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技术培训,获得技术资料,接受技术指导服务;
2、优先获得新品种、新技术示范试验项目;
3、享有一定的政府财政补贴;
4、对技术指导员工作及农事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渔业科技示范主体应自觉履行以下任务
1、提供必要的生产示范条件,配合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
2、注册“中国农技推广”APP;至少示范1项渔业主推技术;上传日志或发布动态不少于3次。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应用水产新技术、新品种、新渔药、渔业新机械等,并辐射带动周边。
3、参加渔业科技示范场所组织的现场观摩推介、技术培训交流活动等。
附表3:
将乐县2026年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渔业科技示范主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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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科技示范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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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负责人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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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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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面积 |
联系电话 |
务农劳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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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产业 |
示范规模 (亩) |
当年产量 (公斤/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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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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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所在乡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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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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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农业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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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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