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16-1800-2026-00028
- 备注/文号: 将农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16
局属各股室:
为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防止一罚了之,提升执法服务效能、群众对农业执法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将乐县农业行政处罚回访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将乐县农业行政处罚回访制度(试行)》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将乐县农业行政处罚回访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防止一罚了之,提升执法服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经营主体开展的后续回访指导工作。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由执法人员开展回访工作。
第四条 回访时限自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访对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期限整改、重大违法案件等特殊情形,可根据整改要求适时调整回访时间。
第五条 回访应严格遵守执法工作纪律,表明身份和目的,如实记录回访情况。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确定回访方式,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采取现场回访方式的,参与人员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在回访过程中,应关注被回访对象是否已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是否存在持续违法行为的情形。
第七条 回访结果同步作为分类监管的参考指标,对整改到位、合规的经营主体,不再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对多次违法、拒不整改的主体,提高监管频次,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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