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9101-1520-2004-00103
  • 备注/文号: 将政函〔2004〕9号
  •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04-02-22
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光明乡永吉村“6·16”灾后异地安置受灾户建房用地的批复
将政函〔2004〕9号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间:2008-04-22 15:23

光明乡人民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转来你乡《关于光明乡永吉村张坑自然村搬迁安置用地的请示》(光政〔2002〕47号)悉。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乐县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明政地〔2004〕24号),经研究,同意你乡永吉村使用本村耕地(水田)0.9911公顷,作为“6•16”受灾户建房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希接文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具体用地手续。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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