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19-00123
- 备注/文号: 2019年第10号
- 发布机构: 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9-12-13
一、征收土地类型、用途、面积和位置
(一)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征收古镛镇积善村集体土地0.6266公顷,其中林地0.6266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将乐县南口乡南三桥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南口镇南口村集体土地0.1172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1172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三)将乐县瑞旺建材建设项目征收古镛镇新路村集体土地2.8891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2.8891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批次用地的征地补偿按将乐县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不低于法定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标准。
古镛镇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补偿标准按54.75万元/公顷计算;林地补偿标准按21.9万元/公顷计算,南口镇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5.475万元/公顷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古镛镇、水南镇按2.1万元/公顷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将政文〔2017〕18号)的要求计算,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古镛镇积善村、新路村和南口镇南口村,由各村委会自行货币安置,补偿安置花名册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存档。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30日。(公告期10个工作日)
(二)自县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发送征地告知书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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