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4-00082 文号将政行征决〔2024〕1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sm09100-0120-2024-00082
文号 将政行征决〔2024〕1号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6-18
标题 将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将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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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及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古镛镇府前西路A地块(防疫站地块)、B地块(福利巷地块)、C地块(含云巷地块),总征收土地面积为28157平方米(含通道、空坪等公共面积),涉及单位5个,住户136户,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南门“三街九巷”节点改造涉及征收的范围,征收土地面积4666平方米,涉及单位2个,住户79户,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签约期限: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及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及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旧城更新,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和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24〕3号)、2024年《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纪要》批准实施将乐县古城保护及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及府前西路片区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对南门“三街九巷”改造部分节点及府前西路沿街及含云巷、互助巷周边部分地块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及本片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

  (一)建设项目: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及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主体:将乐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将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将乐县古镛镇人民政府、将乐县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征收原则

  旧城保护更新与片区改造相结合,以实现“大南门”旧城片区更新为目标,推进中心城区建设。

  三、征收范围

  (一)古镛镇府前西路A地块(防疫站地块)、B地块(福利巷地块)、C地块(含云巷地块),总征收土地面积为28157平方米(含通道、空坪等公共面积),涉及单位5个,住户136户,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二)南门“三街九巷”节点改造涉及征收的范围,征收土地面积4666平方米,涉及单位2个,住户79户,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征收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工作步骤:共分5个阶段。

  1.调查摸底宣传筹划阶段(2024年3月1日~2024年4月30日)。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拟、论证、征求意见、产权确认、评估、修改、征收决定、公告阶段(2024年5月1日~2024年7月15日)。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2024年7 月16日~2024年8月31日)。

  4.搬迁交房阶段(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5.项目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0月31日以后)。

  五、产权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定。实施单位邀请若干具有评估资质的评

  估机构参与选定会,由被征收单位及产权人,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房产室内二次装修(含不可拆除和移动的

  装饰)及临时建筑物等;可拆装和搬迁的电器、灯具等不属于二次装修补偿范畴。

  (三)评估机构要求。有资质和实践经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四)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征收情况,本次评估费用按不高于7.4元/㎡执行,由实施单位支付。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原则上以产权证书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产权置换原则上按原旧宅地址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予以安置房安置,A地块的被征收人原地进行安置,不跨地块安置;B地块的被征收人可选择A、B地块进行安置;C地块的被征收人可选择A、B、C地块进行安置;南门“三街九巷”改造的被征收人在B地块指定楼栋进行安置;回迁店面就近安置,经营业态安置区位应服从相关部门功能规划要求。

  (一)选择货币的补偿办法

  1.自建房

  (1)土地补偿。参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21〕14 号)补偿标准,本次征迁的府前西路区片区A、B地块土地补偿单价为9000元/㎡,C地块土地补偿单价为9300元/㎡。沿主街第一排现状为经营性门面的,另行予以商业增值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A地块2000元/㎡,B、C地块3000元/㎡。经营性门面面积测算办法:房屋进深超过7米的按7米深度确定;房屋进深未超过7米的,按房屋占地实际深度确定;宽度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2)房屋建筑物补偿。参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21〕14 号)补偿标准:

  自建房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

年限

框架结构

(元/㎡)

砖混结构

(元/㎡)

砖(土)木结构

(元/㎡)

五年以内

1200

1100

1000

6~10年

1180

1080

980

11~15年

1160

1060

960

16~20年

1140

1040

940

21年以上

1120

1020

920

  (3)经中介评估的二次装修补偿。

  (4)对无产权的简易搭盖、临时性搭盖,一律按临时性建筑物补偿。

  (5)搬迁补助及征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参照本方案第八条予以奖励,由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付。

  2.沿街商业性质店面

  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的沿街店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价为12000元/㎡。

  3.商品房、公改房、集资房等成套住宅

  成套住宅征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以标准价4355元/㎡进行补偿。同时,按被征收房屋所在楼层实际情况追加补偿楼层差价,其中:一层和顶层按征收补偿标准价进行补偿;二层按补偿标准追加30元/㎡进行补偿;其它楼层按补偿标准价追加60元/㎡进行补偿(上述补偿标准已含土地使用面积补偿价款)。

  (二)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办法

  1.自建房

  (1)选择置换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照该片区征收土地补偿,加上地面建筑物补偿的总额,按建安及配套设施成本价3850元/㎡测算可回购安置房的面积,实行每户(证)限量扩购,扩购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50%,在回迁安置房中按最接近可回购面积的户型安置。

  安置面积超过可回购面积的,在超过20%以内(含20%)的按优惠价6200元/㎡,超过20%以上且在50%以内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购买,超过最高限购规定50%以上的,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上浮15%购买。

  产权置换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从五层以上(不含五层)开始计算,每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按照可安置面积(含扩购50%以内)计算,超出扩购50%以外部分面积不再计算楼层调节价;选择顶楼的安置户可酌减应补楼层调节价总额的20%。

  (2)沿街两侧带经营性门面(产权性质为住宅)的自建房选择置换店面的。被征收人可以其土地和房屋补偿总额,就近就地等间回购店面。回迁安置的店面面积应按原有门面面积的80%测算。可安置面积内,按安置价9600元/㎡回购,每增高1米另补交挑高差500元/㎡,安置面积若超出可回购面积,超出部分按优惠价18000元/㎡购买,超出部分不再收取挑高差价。

  (3)沿街两侧带门面自建房选择置换店面+套房的。被征收人可在选择置换店面后再选择置换套房,置换套房时补偿面积应按扣除可回购店面面积后计算。

  2.沿街商业性质店面(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

  (1)选择置换店面的,按1:1的标准给予就地就近产权置换,需补交新旧差价。依据被征收店面的房屋结构、建成年份,等面积内按产权置换新旧差结算。安置店面层高超过原被征收店面的,被征收人应补交挑高差价,每增高1米按500元/㎡购买。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店面的,超出部分面积按优惠价15000元/㎡购买。安置面积小于原面积的,面积差部分由实施单位按12000元/㎡退补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补交新旧差和挑高差,补交标准为:

 

补新旧差

挑高差

原结构

框架结构元/㎡

砖混结构元/㎡

砖(土)木结构元/㎡

每增高1米元/㎡

店面等套安置

230

400

1000

500

  (2)选择置换套房的,被征收人可以被征收店面的货币补偿价值,按5600元/㎡回购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回购面积的,超出部分参照自建房置换套房的同一标准执行。

  3.商品房、公改房、集资房等成套住宅

  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1:1的标准同等套数限量给予产权置换。等面积内补新旧房差价,新旧差价参照下表执行:

年限

框架结构

元/㎡

砖混结构

元/㎡

砖(土)木结构

元/㎡

五年以内

110

210

310

6-10年

140

240

340

11-15年

170

270

370

16-20年

200

300

400

21年以上

230

330

430

  若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50%以内(含50%)的部分按优惠价4050元/㎡,超过50%的部分按所选安置房对应楼层房号备案价购买。

  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从五层以上(不含五层)每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按照实际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计算,选择顶楼的安置户可酌减应补楼层调节价总额的20%。

  (三)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办法

  被征收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计算办法和标准参照以上各条款。

  (四)其它情况的安置办法

  1.原已收储的危旧房或者已被征收的房屋,有涉及天井、众厅等公共面积因权属关系未厘清,尚未获得补偿的,各主张权益人达成分摊一致意见后,仍参照原相应的收储方案或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签订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有债权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特殊情况的,统一按照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原产权置换后新产权房保持原有被征收房屋债权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法律关系不变。

  3.征收期间,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可对争议房屋先行征收,相关补偿权益留存,待权利人确定后,再行处置。

  4.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只有一处产权(非成套住宅)且土地使用面积少于30㎡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产权(非成套住宅)且土地使用面积合计超过(含)30㎡的,允许合并安置并自行选择安置方式。

  5.南门“三街九巷”改造古建修复必须纳入征迁范围的,统一参照《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南门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21〕14 号)补偿标准进行安置。改造实施过程中,不影响房屋实际居住的,保留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不进行过渡安置补偿,待安置房交付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并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装修期过渡安置费。

  6.该地块上涉及单位公有用房(含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产权尚未变更的原公有用房)的处置,不采用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具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七、其它补偿、补助费用及标准

  (一)无产权证的杂物间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砖混杂物间根据实测面积按450元/㎡给予补偿,砖木结构的杂物间按350元/㎡给予补偿,临时性搭建的杂物间按临时性建筑物评估补偿。

  (二)房屋二次装修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另行补偿。

  (三)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实行产权置换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期限为6个月。

  3.交房之日起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额外补偿3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

  4.店面临时安置费按实际租赁合同租金给予补偿;无法提供实际租赁合同,可按市场租赁评估价或双方协议给予补偿;属产权置换的按实际的过渡期补偿;属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付安置费。

  5.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实行产权置换的给付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给付一次搬迁费。沿街店面搬迁补助费16元/㎡,实行产权置换给付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给付一次搬迁费。

  (四)其它补偿费标准:1.固定电话、网络迁移费按158元/部补偿。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100元/户补偿。3.自来水迁移费按200元/户补偿。4.电力迁移费按220元/户补偿。

  (五)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的,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或经残联部门认定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由实施单位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六)对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与处置:鉴于我县古城保护中一些老宅(不可移动文物)涉及众多住户,原则上要求所有住户同意,方可收储并异地安置。对于现实情况中个别住户一时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的,又没有履行对文物保护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产权人可以采取“产权不变,协议保护”的办法,即与产权人签订文物修缮协议,产权人房屋产权权属不做变更,由政府对文物点统一进行修复并活化利用,修复后的建筑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文物修复费用折算,不低于15年)归政府统一规划功能进行保护利用,期满后,政府需要继续统筹使用的,根据市场经营收益按比例给付产权人租金。对被征收的上述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份额经所有住房户认可并签字确认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对相关份额部分进行征收。

  八、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数依据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一)按规定时间(2024年7月16日-2024年8月31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间(2024年9月1日-2024年10月31日)实际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100元/㎡。

  (二)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超过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50元/㎡。

  (三)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能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奖励50元/㎡。

  (四)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拒绝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九、选房原则

  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对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实行综合评分,以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小区为单位,按积分高低确定选房序号,并依照序号先后选房。同积分的按抽签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31日)签订协议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最后期限(即2024年8月31日),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二)在规定时间内(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搬迁交房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最后期限(即2024年10月31日)提前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交房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以房屋验收单时间为准。

  十、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

  (一)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交房后由实施单位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办证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置房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地,被征收土地为出让性质的,由实施单位按现行标准退还相应出让金;安置后产权土地性质需转为出让地的,出让手续由被征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开具的结算清单提交材料并缴纳产权证相关的税、费,按照国家税务部门标准规定执行。

  (三)新办不动产权证上的户名原则上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保持一致,房屋征收之前产权已发生实际转移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持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办证前买、卖双方须补缴原房屋产权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

  户主自愿赠与指定子女的,受赠与子女可持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缴纳因赠与产生的相关税、费;原户主已故发生继承情况的,经司法确认、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继承人可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司法确认调解书、公证书或律所见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因继承产生的相关税、费。

  十一、罚则

  (一)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或无法查找相关权利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关权利依法给予留存。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适用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又不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以征收或帮助抢救修缮的,阻扰修缮工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其他事项

  (一)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实施单位的通知要求如期进行选房、交房、安置等手续。

  (二)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安置工作的情况下,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协助办理产权证。

  十三、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及相关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4.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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