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1600-2025-00049
- 备注/文号: 将政行征决〔2025〕3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3-30
陈金春、王清辉、陈玮萍/陈金兰/陈金玉/张九英、陈冬海:
2024年6月18日,本府已依法对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与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你们所有的座落于将乐县胜利街建新路159号(现府前西路19、19-1、17、17-1号)房屋在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与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因你们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将房权证2003字第201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87.5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将国用2003字第0545号,土地面积120平方米。经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该房屋所有权人为陈依水(已故)、周连英(已故)及家庭成员陈金俤(已故)、张九英、陈冬海、陈金春、王清辉、陈玮萍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张九英、陈冬海(陈金俤配偶子女转继承)、陈金春、陈金玉、陈金兰作为法定继承人对陈依水(已故)、周连英(已故)产权份额进行继承,经法定继承后,上述房产实际产权人享有份额如下:陈金春、王清辉、陈玮萍合计占7/16、张九英、陈冬海占7/16、陈金玉占1/16、陈金兰占1/16。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旧城更新改造及府前西路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将政办〔2024〕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以产权调换方式提供安置房,总安置面积为442.65平方米(含公摊)(附计算表)。具体分配如下:
1.陈金春、王清辉、陈玮萍:442.65平方米×7/16=193.34平方米
2.张九英、陈冬海:442.65平方米×7/16=193.34平方米
3.陈金玉:442.65平方米×1/16=27.67平方米
4.陈金兰:442.65平方米×1/16=27.67平方米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及其它补偿费等,按照《方案》执行。
二、你们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将乐县胜利街建新路159号(现府前西路19、19-1、17、17-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们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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