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1-1600-2025-00025
- 备注/文号: 将政办〔2025〕1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0-26
古镛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镛州西路X750县道光苦线(龟山至四中段)公路改建工程(将乐县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百花片区道路改造工程)周边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镛州西路X750县道光苦线(龟山至四中段)公路改建工程
(将乐县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百花片区道路改造工程)
周边用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和《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文〔2023〕34号,以下简称《综合地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改善将乐四中上下学高峰造成的路段拥挤问题,缓解交通压力,满足百花社区、胜利村和龙池社区居民便捷出行需求,拟对镛州西路X750县道(龟山至四中路段)公路进行改造提升,项目建设需对相关区域的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结合我县及本片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一、建设项目及实施单位
(一)建设项目:镛州西路X750县道光苦线(龟山至四中段)公路改建工程(将乐县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百花片区道路改造工程)。
(二)征收主体:将乐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单位:将乐县古镛镇人民政府、将乐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征收范围
胜利村村民、百花社区居民自建房住宅2栋,杂物间、车库类等临时性建筑物23间,将乐县天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原罐头厂)周边用地(具体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红线图为准)。涉及红线边界处的自建房,经自建房所有权人申请报镛州西路X750县道光苦线(龟山至四中段)公路改建工程(将乐县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百花片区道路改造工程)征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三、征收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征收时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工作步骤:共分5个阶段。
1.调查摸底宣传筹划阶段(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草拟、论证、征求意见、产权确认、评估、修改、征收决定、公告阶段(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5日)。
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15日)。
4.搬迁交房阶段(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30日)。
5.项目组织实施阶段(2025年11月30日之后)。
四、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征收土地类型
第一类是农用地。包括耕地(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林地(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草地(其他草地),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第二类是建设用地。包括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水工建筑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包括其他未利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内陆滩涂、沙地、裸地)。
(二)林地、林木征收办法
林木的权属、面积由县林业局认定;树种、中龄林和成熟林亩材积的确认,由专业资质评估机构现场进行评估确定;木材价格按全县上一年度(2024年)平均价格为标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
按照《综合地价》附件(2)将乐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表中,一级片区综合地价不低于40000元/亩,该项目所涉及区域级别范围为古镛镇新华村、胜利村,属一级片区。结合项目征地范围具体情况,本项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按不低于40000元/亩补偿。
(2)青苗补偿费:按1500元/亩补偿,蔬菜基地菜地按2000元/亩补偿。
(3)鱼塘开发费:按800~2400元/亩补偿,鱼塘青苗费按1200~2000元/亩补偿。
2.林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
(1)果园、经济林土地补偿安置费:古镛镇新华村、胜利村按16000元/亩补偿。
果园、经济林青苗费(成片):
①未产果的(已管三年)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即:柑桔按900~1200元/亩补偿,杂果按600~900元/亩补偿。
②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4倍补偿(见下表)。
单位:亩、元
|
品种 |
柑、桔 |
梨 |
奈、枇杷 |
茶叶 |
油茶 |
板栗 |
桃 |
|
前四年平均年产值 |
810 |
660 |
680 |
840 |
230 |
680 |
624 |
|
青苗补助费(4倍) |
3240 |
2640 |
2720 |
3360 |
920 |
2720 |
2496 |
(2)非经济林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综合地价》规定执行:古镛镇新华村、胜利村按16000元/亩补偿。
非经济林地面作物补偿:
①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见下表)
单位:元/亩
|
年龄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以上(含5年) |
|
杉木 |
770 |
1000 |
1240 |
1500 |
1600 |
|
马尾松 |
650 |
870 |
890 |
1150 |
1250 |
|
阔叶树 |
770 |
1000 |
1240 |
1500 |
1600 |
②中龄林、成熟林按木材采伐出材量补助劳务工资
|
项目 |
杉木 |
马尾松 |
阔叶树 |
|
采伐劳务工资补助标准(元/m3) 助标准 |
300 |
300 |
300 |
③毛竹:成片的按产值2倍补偿(毛竹产值按1000元/亩)即2000元/亩补偿;零星毛竹按大竹16元/根,中竹13元/根,小竹10元/根;小径竹按产值2倍补偿(小径竹亩产值600元)即1200元/亩补偿。
④零星树木:按大的10元/根,中的8元/根,小的5元/根补偿。
⑤林木补偿费标准:属国有林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建设用地
根据获取的方式和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评估补偿。
4.未利用地、滩涂、坑塘水面土地补偿:古镛镇新华村、胜利村按4000元/亩补偿。
5.零星果木补偿费见下表
表一 单位:元/株
|
规格 品种单价 |
大株(6公分以上) |
中株(4-6公分) |
小株(3-4公分) |
幼株(2-3公分) |
苗(1-2公分) |
幼苗(1公分及以下) |
|
玉兰花 |
80 |
55 |
28 |
12 |
6 |
2.5 |
|
罗汉松 |
80 |
55 |
28 |
12 |
6 |
2.5 |
|
樱花 |
80 |
55 |
28 |
12 |
6 |
2.5 |
|
枫树 |
80 |
55 |
28 |
12 |
6 |
2.5 |
|
香樟 |
50 |
35 |
18 |
12 |
6 |
1.5 |
|
银杏 |
50 |
35 |
18 |
10 |
4 |
1.5 |
|
桃花 |
45 |
25 |
12 |
8 |
4 |
2.5 |
|
女贞(朴树) |
45 |
25 |
12 |
8 |
4 |
2.5 |
|
桂花 |
60 |
40 |
25 |
12 |
7 |
3 |
|
红叶石楠 |
40 |
28 |
16 |
10 |
4 |
1.5 |
表二 单位:元/株
|
规格 品种单价 |
大株 |
中株 |
小株 |
未产果 |
苗 |
|
枇杷 |
130 |
100 |
68 |
30 |
6 |
|
柚子 |
130 |
100 |
68 |
30 |
5 |
|
柿子 |
130 |
100 |
68 |
30 |
5 |
|
柑、桔 |
130 |
100 |
68 |
30 |
3 |
|
杨梅 |
120 |
90 |
60 |
26 |
5 |
|
梨 |
110 |
76 |
48 |
26 |
3 |
|
板栗 |
110 |
80 |
50 |
25 |
3 |
|
蕉(丛) |
105 |
72 |
42 |
20 |
5 |
|
李子(梅子) |
105 |
75 |
45 |
18 |
3 |
|
桃 |
105 |
72 |
42 |
20 |
3 |
|
奈 |
105 |
75 |
45 |
18 |
3 |
|
桐树 |
40 |
30 |
20 |
||
|
棕树 |
40 |
30 |
20 |
||
|
油茶 |
40 |
30 |
20 |
10 |
每根3元或按1610元/亩 |
|
绿竹(丛) |
80 |
40 |
20 |
每根5元 |
|
|
茶叶 |
6300元/亩 |
注:零星果木补偿含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大株指树冠直径在2.5米以上,中株指树冠直径1.5~2.5米,小株指树冠直径在1.5米以下未产果的;其余花卉苗木按照种植品种参照执行。
6.坟墓
棺木每穴1700元,金斗每穴1500元。
7.五杆两管一线
五杆两管一线(电力、联通、移动、电信、广电、自来水管、燃气管道、军用光缆)由各产权单位对现有地面物进行评估报价,按评估价补偿给产权单位,由各单位负责迁移。
(四)自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安置办法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书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1.选择货币的补偿办法
(1)协商计价补偿。①土地补偿部分。本次征迁的土地补偿协商单价为8000元/㎡。②协商房屋建筑物补偿:
自建房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
|
年限 |
框架结构 (元/㎡) |
砖混结构 (元/㎡) |
砖(土)木结构 (元/㎡) |
|
5年以内 |
1200 |
1100 |
1000 |
|
6~10年 |
1180 |
1080 |
980 |
|
11~15年 |
1160 |
1060 |
960 |
|
16~20年 |
1140 |
1040 |
940 |
|
21年以上 |
1120 |
1020 |
920 |
③经中介评估的二次装修补偿。
(2)协商不成的,可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选择产权置换的补偿办法
房屋产权置换采取异地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在城区范围现有安置房源内进行安置选房(现有安置房源包括:西郊三期安置房、南门头一期、二期安置房、纤维板厂安置房、玉华大道安置房及金河湾1号楼城投可售房源);选择在建安置房源的,应在原有项目的所有被征收人选房后,从剩余房源中进行选房安置(在建安置房源包括府前西路A、B地块安置房)。
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按照所选安置房项目对应的置换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实行每户限量扩购,具体置换比例及扩购单价如下:
|
序号 |
安置房 |
置换比例 |
扩购20%(含)以内(单位:元/㎡) |
|
1 |
府前西路A、B地块 |
1:1 |
6200 |
|
2 |
南门头一期、二期 |
1:1 |
6200 |
|
3 |
西郊三期 |
1:1 |
5900 |
|
4 |
纤维板厂 |
1:1.3 |
5500 |
|
5 |
玉华大道 |
1:1.3 |
5500 |
|
6 |
金河湾1号楼 (城投可售房源) |
1:1 |
按照“一房一价”购买 |
被征收房屋层高低于三层(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征收房屋土地登记面积的2.5倍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扩购超过20%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所选安置房周边地块房屋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市场价低于扩购20%(含)以内的部分,按扩购20%(含)以内的价格购买。
产权置换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从五层以上(不含五层)开始计算,每加一层每平方米增加30元,按照可安置面积(含扩购20%以内)计算,超出扩购20%以外部分面积不再计算楼层调节价;选择顶楼的安置户可酌减应补楼层调节价总额的20%,金河湾1号楼(城投可售房源)除外。
3.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的办法
被征收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安置计算办法和标准参照以上各条款。
4.其它情况的安置办法
(1)签订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有债权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特殊情况的,统一按照产权置换方式进行安置,原产权置换后新产权房保持原有被征收房屋债权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法律关系不变。
(2)无产权证的杂物间一律按照实测面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砖混杂物间按450元/㎡给予补偿,砖木结构按350元/㎡给予补偿,铁皮杂物间按150元/㎡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或翻建后未及时补办手续的,由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四邻无争议并公示,经村(社区)、镇政府确认后,进行相应补偿。
(4)征收期间,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可对争议房屋先行征收,相关补偿权益留存,待权利人确定后再行处置。
(5)对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与处置:鉴于我县古城保护中一些老宅(不可移动文物)涉及众多住户,原则上要求所有住户同意,方可收储并异地安置。对于现实情况中个别住户一时无法达成征收协议的,又拒不履行文物保护修缮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产权人可以采取“产权不变,协议保护”的办法,即与产权人签订文物修缮协议,产权人房屋产权权属不做变更,由政府对文物点统一进行修复并活化利用,修复后的建筑物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文物修复费用折算,不低于15年)归政府统一规划功能进行保护利用,期满后,政府需要继续统筹使用的,根据市场经营收益按比例给付产权人租金。对被征收的上述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份额经所有住房户认可并签字确认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对相关份额部分进行征收。
5.产权评估
(1)评估机构选定。实施单位邀请若干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选定会,由被征收单位及产权人|代表,按程序选定评估机构。
(2)评估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室内二次装修(含不可拆除和移动的装饰)及临时建筑物等;可拆装和搬迁的电器、灯具等不属于二次装修补偿范畴。
(3)评估机构要求。有资质和实践经验,做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4)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征收情况,由实施单位支付。
6.其它补助
(1)房屋二次装修等,经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另行补偿。
(2)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①实行产权置换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按实际过渡期补偿。
②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住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建筑面积每月11元/㎡计算,期限为6个月。
③交房之日起按照临时安置费标准,额外补偿3个月装修期过渡安置费。
④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实行产权置换的给付两次搬迁费;货币补偿给付一次搬迁费。
⑤其它补偿费标准:1.固定电话、网络迁移费按158元/部补偿。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100元/户补偿。3.自来水迁移费按200元/户补偿。4.电力迁移费按220元/户补偿。
⑥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的,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或经残联部门认定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的,由实施单位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数依据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按规定时间(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间(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30日)实际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100元/㎡。
(2)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超过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50元/㎡。
(3)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但能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奖励50元/㎡。
(4)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但拒绝搬迁交房的,不给予奖励。
8.选房原则
按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对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实行综合评分,以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小区为单位,按积分高低确定选房序号,并依照序号先后选房。同积分的按抽签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15日)签订协议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最后期限(即2025年11月15日),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以签订协议时间为准。
(2)在规定时间内(2025年10月26日至2025年11月30日)搬迁交房的得基本分50分。规定时间内最后期限(即2025年11月30日)提前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增加5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搬迁交房的,每逾期一天倒扣5分;以房屋验收单时间为准。
9.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
(1)安置房土地性质原则上为划拨地,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安置后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内,出让金由实施单位承担,超过面积部分的出让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出让地,安置后无需办理出让性质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按现行标准退还相应面积部分出让金。
(2)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开具的结算清单提交材料并缴纳产权证相关的税、费,按照国家税务部门标准规定执行。
(3)新办不动产权证上的户名原则上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保持一致,房屋征收之前产权已发生实际转移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方可持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办证前买、卖双方须补缴原房屋产权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
户主自愿赠与指定子女的,受赠与子女可持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缴纳因赠与产生的相关税、费;原户主已故发生继承情况的,经司法确认、公证处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继承人可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司法确认调解书、公证书或律所见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因继承产生的相关税、费。
(五)涉及国有土地上厂房的征收与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五、罚则
(一)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或无法查找相关权利人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关权利依法给予留存。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不再适用本方案所有的优惠、奖励办法。
(二)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的,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实施单位的通知要求如期进行选房、交房、安置等手续。
(二)实施单位在完成所有安置工作的情况下,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请材料,协助拆迁户办理产权证。
(三)对征迁项目中其他应征收资产等无法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或其他出现不可预见情形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认后补偿。
七、附则
(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前应主动提供以下材料:1.户主及相关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复印件;3.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4.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方案解释单位为将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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