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1600-2026-00134
- 备注/文号: 将拟征地安置公告〔2026〕6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1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项目,位于古镛镇(山门村、积善村、文曲村、胜利村)、南口镇(南口村、蛟湖村)、水南镇(乾滩村、渡头村、三班村、水南村、新兴村、溪南村),东至水田、西至水田、南至河流水面、北至河流水面。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闽江上游金溪流域将乐县防洪工程(四期)项目拟征收古镛镇山门村集体土地0.7976公顷,其中水田0.2156公顷、旱地0.0693公顷、园地0.0618公顷、其他农用地0.3393公顷、未利用地0.1116公顷(拟征收水田0.1093公顷承包到户;水田0.1063公顷、旱地0.0693公顷、园地0.0618公顷、其他农用地0.3393公顷、未利用地0.1116公顷属山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古镛镇胜利村集体土地1.0816公顷,其中旱地0.6346公顷、园地0.1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1公顷、建设用地0.206公顷、未利用地0.0051公顷(拟征收旱地0.0033公顷承包到户;旱地0.6313公顷、园地0.1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1公顷、建设用地0.206公顷、未利用地0.0051公顷属胜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古镛镇文曲村集体土地0.2839公顷,其中园地0.0029公顷、草地0.051公顷、建设用地0.0117公顷、未利用地0.2183公顷(拟征收园地0.0029公顷、草地0.051公顷、建设用地0.0117公顷、未利用地0.2183公顷属文曲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古镛镇积善村集体土地0.1467公顷,其中水田0.1084公顷、草地0.0205公顷、未利用地0.0178公顷(拟征收水田0.1084公顷、草地0.0205公顷、未利用地0.0178公顷属积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南口镇蛟湖村集体土地0.5710公顷,其中水田0.0114公顷、旱地0.1864公顷、园地0.2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9公顷、建设用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地0.0297公顷(拟征收旱地0.0185公顷承包到户;水田0.0114公顷、旱地0.1679公顷、园地0.25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9公顷、建设用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地0.0297公顷属蛟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南口镇南口村集体土地0.0227公顷,其中草地0.0222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拟征收草地0.0222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属南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水南镇乾滩村集体土地0.6370公顷,其中水田0.0281公顷、旱地0.0002公顷、园地0.24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95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未利用地0.0398公顷(拟征收水田0.0102公顷承包到户;水田0.0179公顷、旱地0.0002公顷、园地0.2487公顷、其他农用地0.3195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未利用地0.0398公顷属乾滩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拟征收水南镇乾滩村、渡头村、三班村、水南村、新兴村、溪南村六个村共有集体土地0.1059公顷,其中园地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1公顷、未利用地0.0094公顷(拟征收园地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1公顷、未利用地0.0094公顷属乾滩村、渡头村、水南村、溪南村、新兴村、三班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规〔2026〕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水南镇渡头村、溪南村、三班村、水南村、新兴村、乾滩村及古镛镇胜利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古镛镇积善村、文曲村及南口镇南口村、蛟湖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75万元/公顷,古镛镇山门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含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林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9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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