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9100-1600-2026-00157
- 备注/文号: 将拟征地安置公告〔2026〕7号
- 发布机构: 将乐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9-22
为实施将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将乐县350428-WAWS-A-14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将乐县350428-WAWS-A-14地块,位于万安镇万安村,东至竹林地、西至公路用地、南至旱地、北至水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将乐县350428-WAWS-A-14地块拟征收万安镇万安村集体土地4.4599公顷,其中水田0.8247公顷、林地3.56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1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拟征收林地3.5657公顷承包到户;水田0.82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31公顷、建设用地0.0064公顷属万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承包到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将政规〔2026〕4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万安镇万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含农村道路、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1.0、园地0.4、林地0.4、其他农用地0.4、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1。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24〕15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涉及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地面附着物等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给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征收,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政文〔2013〕14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将政文〔2010〕42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将乐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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