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将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1-26 11:52 来源:将乐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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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将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乐县财政局   

                          20211018

 

 

 

将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福建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和《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闽商务〔2019〕21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2021年支持我县创建农村电商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已实际到位1000万元,后期将根据绩效评价情况预留500万元,整个创建项目按1500万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及购买流量(如宣传广告、入口推荐、搜索优化)等支出。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按照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支持重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力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能够采取市场运作的项目,实行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共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商务财政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一)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提升。主要包括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和运营服务,具备电商孵化中心、人才培训中心、营销策划中心、产品展销中心、综合运营中心、产品溯源服务中心等。

2农村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立足农副、手工、民俗、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统筹加工、包装、品控、营销、金融、物流等服务,加强品牌和标准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质量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展销中心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

  3农村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支持农村产品创建品牌、文创设计、包装设计等;支持举办农村产品营销活动、推动代运营、分销体系建设;支持各旅游景点与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推广,推进旅游景区或城区O2O农村产品体验店建设,发展乡村旅游营销电子商务化、“互联网+民宿+研学”等;支持电商企业网上销售我县农村产品等。

4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现有益农信息社、供销、邮政等网络体系,整合资源,拓展农村电商站点代买代卖、小额存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共享,增强便民综合服务能力。

(二) 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支持邮政、快递、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在整合县域电商快递基础上,搭载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配送服务,推动物流统仓共配,降低物流成本。

2、支持建设和改造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集配仓储中心、物流中转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及相关设备,在乡镇开辟或延伸快递物流运输线路,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完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物流体系运营团队的配备整合市场化的物流资源,完善物流配送体系等。

(三) 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1、支持邮政、供销、 农村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 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升级,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支持有实力的电商、邮政、快递和连锁流通企业向农村下沉供应链,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零售网点等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库存管理等服务,弥补农村市场缺位和基础短板,打造适应本地消费需求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四) 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

支持领域和范围包括:支持政府采购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包装设计等实操培训,如实做好培训记录,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支持举办电商普及型、基础型、提高型、孵化型等培训班;支持开展电商沙龙、创业创新大赛、电商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支持对基层党政干部、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驻村第一书记等开展培训,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培训费支出参照《三明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或县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符合示范工作的项目。主要是根据创建工作需要,实施开展其他服务于电商产业发展的项目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分为两类:政府采购(服务)类与项目申报支持类。

  (一)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

  1由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大型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办法遴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公示无异后方可组织实施。

  2工信局(商务局)提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的项目及预算,进行分级审批,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实施。

  3工信局(商务局)作为政府采购的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合同要素,明确、细化供应商承担义务与验收标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拨付款项。

  4专项资金对政府采购金额给予全额支持,采购项目形成资产的列入政府资产管理。

  (二)项目申报支持类项目

  1以市场企业作为市场运作项目主体,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工信局(商务局)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县工信局(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开展评审工作;依据评审结果分级审批,经县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审核,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

  4.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市场化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除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租金外),实际投资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八条  工信局(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申报指南、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提出资金使用分级审批程序;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及时公开与示范项目有关的信息,包括示范创建工作方案、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意见征求与监督举报窗口、示范项目基本信息,确保示范项目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条  由县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按照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第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县工信(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将乐县创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安排表

序号

项目支持方向

已下达资金

安排

(万元)

未下达资金

安排

(万元)

所占比例

备注

1

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600

300

60%

 

2

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200

100

20%

 

3

培育农村电商创业带头人

100

50

10%

 

4

推动农村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

100

50

10%

 

合计

1000

500

100%

 

备注:其中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高于下达资金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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