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14-07-25 09:31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6月24日

 

将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为建立和完善全县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优化建设行业风气,转变工作作风,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长足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保障民生,服务发展为落脚点,以“效率高、服务优、环境好”为核心,通过广泛的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全面推进“马上就办”,进一步强化服务、提升效能、创优环境。深化政风行风建设,营造优质发展软环境,为推动将乐县住建系统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必须紧紧围绕住建中心工作,及时发现和着力解决部门和行业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住建系统依法行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为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实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统一领导,局属单位、机关股室各司其责,监察室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五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的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的调整,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将乐县住建系统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把政风行风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放在突出的位置,纳入目标管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
  第八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相结合,推动住建系统精神文明整体提高。
  第九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政务公开内涵,明确政务公开程序。认真遵守《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十一条 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民评督导员和局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听取督导员和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系统内明察暗访的力度,不定期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具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研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五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机关股室或局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一)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的;
  (二)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的;
  (三)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的;
  (四)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
  (五)其他损害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二)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对群众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三)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吃拿卡要的;
  (七)不按业务规程规范服务、文明办事的;
  (八)乱收费的;
  (九)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十)其他损害住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十六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机关股室、局属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
  (一)系统内部通报;
  (二)考核不能进入先进行列;
  (三)对主要领导问责;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动工作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八)降职或免职;
  (九)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督导员、监督员、人民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来源:城乡规划建设局
附件下载
图片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