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基础知识

日期:2017-04-30 09:2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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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国库? 
  答: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国家的全部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期限全部缴入国库,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库拨付。国家的预算收入表示国家依靠权力无偿占有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预算支出表示国家对维持巩固和发展社会所开支的费用。
  2、简述我国国库的产生。
  答:国库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物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逐步形成了阶级和阶级剥削,社会开始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统治者为了执行国家职能,因此向公民征税。捐税是国库收入的最初形式。也就是说,有了国家,有了财政,必然要有国库。在中国黄帝、尧、舜时代,税赋现象发生渐多,到了禹的时代,才传说有不少财政的现象。直到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后,设有大府、玉府、内府、外府等专司府库之职,专门负责管理各种财务的出纳。从国库职能作用来看,这便是中国最早的国库雏形。
  3、简述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优越性。
  答: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1)库款调拨灵活。中央银行组织商业银行的资金清算,特别是国库直接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后,国库直接参加清算,库款的报解和支拨不再通过其他部门办理,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划拨速度和使用效率。
  (2)资金安全,核算准确。中央银行制定了健全的保证资金安全的制度体系,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安全高效的核算体系。
  (3)有利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财政库款是中央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随着财政库款的不断增加,中央银行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利用,实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
  (4)有利于发挥中央银行的监督作用。中央银行经理国库,对预算收入的及时收纳入库有促进作用,对财政支出的拨付使用更易于发挥监督作用。
  4、我国现行国库的职责有哪些?
  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经理国库的机关,被国家赋予了以下职责:
  (1)准确及时地收纳国家预算收入。
  (2)审查办理财政库款的支拨。
  (3)对各级财政库款和预算收入进行会计账务核算。
  (4)协助财政、征收机关组织预算收入及时缴库,监督财政预算收入的退库。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监督企业单位,同时向国家缴纳款项。
  (5)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其他同国库有关的业务,总结交流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办理国债业务。
  (7)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5、我国现行国库的权限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主要有六项:
  (1)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规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2)国库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情况,有权拒绝执行。
  (3)国库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情况有权拒绝办理。
  (4)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5)国库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6)国库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6、简述国库业务垂直领导的内容。
  答:国库业务垂直领导主要是指各级国库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下级国库应定期向上级国库报告国库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下级国库直接布置、检查工作,国库(含代理国库)有权对辖属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辅导,组织贯彻执行国库各项制度。
  7、什么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简述我国的预算体制。
  答: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规定一国预算的组成体系,处理各级预算的财政分配关系,确定各级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管理体系,即在国家预算中,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形成的预算管理体系,包括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等;二是指预算管理的根本制度,即在预算管理体系中,各级预算之间的职责权限及财力的划分。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与财政管理体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部分,居于主导地位。
  我国的预算体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8、国库对金融机构延压、挪用预算收入行为处罚适用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国库对金融机构延压、挪用预算收入行为的处罚的法规依据是《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第1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
  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罚。(2)国库经收处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4)国库经收处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或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压票不按规定入账的,按《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6)对上述违法、违规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问题而隐匿不报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按上面所列标准予以处罚外,对代理行要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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