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2.补助对象:按照“谁交出、补贴谁,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3.补助内容:全县范围内所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
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猪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乡镇政府处理费用给予补助。
4.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5.申报程序:
1.病死猪确认和收集。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猪时,通知所在地乡镇。乡镇接到报告后,及时指派人员进行病死猪确认和收集。先清点符合补助范围的病死猪数量,对每头病死猪按要求在“牧运通”系统上拍照上传,并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经养殖场(户)、所在地乡镇政府指定的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材料报送、审核。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月规模养殖场以及乡镇政府处理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上报市级。
咨询电话:0598-2322106(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水产中心)
监督电话:0598-2322241(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1238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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