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宣传材料——违法建筑施工处理依据

日期:2014-05-20 20:18 来源: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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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宣传材料(二)
  ——违法建筑施工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摘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摘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一)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饮食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疗养区以及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和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友情提示:现已临近中高考期(每年5月初至7月上旬),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县环保局将在这两个月内加强夜间巡查频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单位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粉尘排放,防止粉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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