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黄燕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5*************164)
你原公司(三明闽润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我大队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乐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将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8号)。因你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注销,故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大队于2026年1月14日下发了《催告书》(将消催字〔2026〕第0001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肆万柒仟贰佰元整及加处罚款交至本县内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将乐县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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