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日期:2005-11-16 16:44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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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京福高速公路通车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个人来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主体,不论国内外资金、县内外资金,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外资5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措施。
  第三条 水电开发、矿产开发加工、木竹加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只享受本规定的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用地方面

  第四条 投资者在将乐县境内所需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将乐县规定的用地优惠措施。
  第五条 以优惠地价供应工业用地。对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项目用地2005年按4万元/亩的优惠价格出让(含土地出让金)。从2006年起工业用地价格实行一年一定。
  第六条 2005年工业园区用地出让价4万元/亩,土地出让价款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一次性先缴付3万元/亩(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调整为5万元/亩,则先缴付4万元/亩,以此类推),土地使用权证也按所缴资金相应面积办理;自企业投产三年之内每亩工业用地年实现的税收(以国、地税实际入库为准)有一年达到4万元以上的,剩余1万元/亩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免交,同时给予办理全部土地使用权证;未达到4万元以上的,企业需补交1万元/亩土地出让价款,才给予办理全部土地使用权证。
  第七条 在年优惠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对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亩土地优惠5000元;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亩土地优惠1万元;对外资企业每亩土地优惠5000元;对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每亩土地优惠5000元。
  第八条 第六、第七条土地优惠价不重复享受,每亩土地最高优惠不超过1万元。经有关部门对企业达到优惠的条件进行核实后,土地再优惠的资金由园区支付。
  第九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经县政府认定符合规划和供地目录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建好厂房后未按期投产发生转让的,须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有优先按原出让价格购回土地的权力,或土地溢价部分收归县财政。企业投产后3-5年内发生转让的,应补交地价3万元/亩;6-10年内发生转让的,应补交地价2万元/亩。

第三章 税费方面

  第十三条 对新办外资生产性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或被确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新办企业在园区(北郊工业区或洋仂工业园)落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在园区外落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县本级征收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在工业园区落户的,减半征收;在园区外落户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第十五条 对新办企业头两年,涉及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县本级征收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第十六条 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根据规划和不同地段区位,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被有关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宾馆并获得评定证书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返还50%给企业。

第四章 服务方面

  第十七条 实行新办项目代办服务制。对新办项目有关报批、核准、办理证照等手续,业主提供材料后由引资单位或县政府指定单位统一代办。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个部门、一家银行”的全过程服务。
  第十八条 对新办项目(符合第二条款)或从2005年起在我县年纳税(以实际入库为准)5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以下称客商),由县政府发给《客商证》,享受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客商子女在将乐入学,可自主择校,不受名额限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相同。客商所办企业招收的员工,持经劳动部门审签的两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居住满两年的暂住证可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给客商的一辆自用商务车发放特别通行证,在将乐境内免收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 客商游览县内各旅游风景区凭《客商证》可免费进入。
  第二十二条 客商证以县政府名义颁发,由县外经办负责客商证的具体管理工作。客商证有效期为三年,对逾期或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客商证及时予以注销。对原来已发放的客商证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客商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转借他人无效。

第五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对工业园区外的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依法征地和自行平整,政府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在同等情况下,按企业年纳税对县本级财政的贡献大小,以及对我县经济拉动力的大小优先电力、燃料、水等能源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创国家、省名牌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及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外,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对县域经济支撑力大的项目,有关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的招商引资优惠措施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凡以前发布的优惠措施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内容来自中共将乐县委、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将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将委[20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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