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2 | 出生登记 |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子女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国外出生,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国外出生证明;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结婚证明。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5.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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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派出所 | 国外出生,不具有华侨身份出生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明; 6.国外出生证明; 7.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备注:1.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上述第2、3项材料。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3.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4.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5.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6.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7.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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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派出所 | 港澳台出生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地区合法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证明; 2.父母结婚证明; 3.入境证明材料、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另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2.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另需提供落户方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市市辖区或本县(市)内无房承诺书。 3.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 4.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均已注销随其他监护人落户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承诺。 5.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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