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日期:2020-11-20 11:52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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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3 收养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登记户口 落户地派出所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当场办结 无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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