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公民取得《收养证》的户口登记
时间:2020-11-20 11:5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4 | 收养登记 | 公民取得《收养证》的户口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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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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