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日期:2020-11-20 11:54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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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5 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落户地派出所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申请恢复户口。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当场办结 无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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