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日期:2020-11-20 11:55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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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

主体

公开渠道

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办理流程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乡级
7 恢复户口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落户地派出所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当场办结 无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安机关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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