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时间:2020-11-20 11:55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7 | 恢复户口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 落户地派出所 | 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