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时间:2020-11-20 14:49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0 | 恢复户口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 原籍地派出所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申请恢复户口。 | 申报人前往原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恢复户口登记,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到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
10个工作日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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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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