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死亡注销
时间:2020-11-20 14:50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1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公民死亡,申请注销户口。 | 申报人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户口注销,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
当场办结 | 无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安机关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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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将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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