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回国后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报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件;
(6)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件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7)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材料;
(8)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备注:1.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的,应当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不提交前款第(2)(3)项材料。
2.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件或者父母结婚证件,或者提交的出生证件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3.非婚生子女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或申报户口时随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申报程序: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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