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时间:2020-11-10 17:1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各县直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各部门每年根据中央、省市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关切点,动态调整管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第四条 各部门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六条 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来源:将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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