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将财预〔2022〕5号)
时间:2022-07-04 16:4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全县民生事业发展,经请示县领导同意,现将《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民生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部门为民办实事产生的直接费用。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安排。县财政依据民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教育、社保、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等民生事业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等各项费用支出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无关的支出 。

  第四条  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要坚决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22年12月试行,如有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来源:将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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