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全县民生事业发展,经请示县领导同意,现将《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乐县财政局
2022年4月1日
将乐县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民生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部门为民办实事产生的直接费用。
第二条 资金来源及安排。县财政依据民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教育、社保、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等民生事业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等各项费用支出 ;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无关的支出 。
第四条 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为民办实事专项资金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要坚决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22年12月试行,如有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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