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规范县财政预备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预备费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备费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
二、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包括:
(一)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支出;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三、不得在预备费中开支的事项: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上级财政安排、县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中调剂解决的;
(三)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四)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四、预备费使用原则。预备费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全年不得突破总额。预算单位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预备费动用程序。各部门需追加的各项支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动用预备费的建议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预备费的监督管理。通过动用预备费安排的预算支出,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的,要坚决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
将乐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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