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时间:2008-04-14 17:15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行车、停车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通告:
  一、公安、交通、城建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能强化城区道路交通管理。
  二、县政府至环岛路段为交通严管街,车辆行经严管路段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规定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三华大桥禁止大型货车、小型货车、大型客车、客运中巴(公交车除外)、农用车、拖拉机通行。
  四、严禁在城区道路随意违法停放车辆。
  (一)小型汽车在城区道路临时停放,必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小型汽车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严禁客运车辆、大型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占用停车泊位违法停放。
  (二)公交客车在城区道路停靠,必须在指定的停靠站点紧靠路右侧停靠,做到即停即走。
  (三)摩托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道路两侧的人行道上,做到有序停放。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建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区道路摆摊设点、挖掘道路、堆物作业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宣传表演等妨碍城区道路交通的行为。
  六、严禁机动车在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严禁在城区使用喇叭唤人,严禁机动车私自加装、鸣响警报装置。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按规定执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通告由将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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