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将登告字(2022)第18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尤执字第1435号之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尤执字第1435号之一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2014-46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
/ |
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12号(三华城3号楼)2层酒店式公寓201、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地下室-1层3-1、3-2、3-3、3-4、3-5 |
抵押人:福建省鸿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发贸易有限公司 |
2 |
2014079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 |
/ |
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12号(三华城3号楼)2层酒店式公寓201、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地下室-1层3-1、3-2、3-3、3-4、3-5 |
抵押人:福建省鸿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发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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