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将乐县网销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2-28 15:30 来源:将乐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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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将乐县网销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将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将乐县网销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保障网销产品品质,提高本地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标准意识和诚信意识,培育推广我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持续推进我县产品上行,特制订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自愿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且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的生产、经营主体。

  第一条 安全生产承诺。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开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网销产品备案。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向县工信局(商务局)备案所有在售产品,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责任人、主要原料、生产加工方式、销售店铺等。

  第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经营台账。生产经营主体应主动建立安全生产经营台账,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对所有网销产品生产、加工到销售形成完善可查的生产追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种植采摘记录、加工投入品、人员记录及销售记录等。所有台账记录须保留两年以上,禁止伪造、销毁台账记录。

  第四条 产品留样备查。生产经营主体在销产品应保留成品 样品备查。备查样品应妥善保存,留样时间参照产品保质期。

  第五条 防止不合格商品销售。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应在相应的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六条 质量安全巡查制度。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织专人对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实际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卫生环境是否合格、生产台账记录是否完善、产品是否备案、员工操作是否规范、产品留样检测等。 巡查结果上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巡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奖惩制度。巡查结果分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 巡查不合格的,由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八条 整改措施。巡查结果首次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 由县工信局(商务局)监督进行整改;再次巡查依然未整改到位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所属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训诫谈话,并监督整改;第三次巡查仍未整改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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