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将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3-06-21 15:58

  福建省将乐县烟草专卖局已于2023年6月19日举行将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充分听取与会零售户、申请人、消费者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整和修改后的《将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将乐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1日

  将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福建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结合将乐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

  已持有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将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实际经营业态为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及其他适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属其本人经营,且申请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为本人经营的唯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已达到规划数量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为两周年。自申请受理之日算起。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将乐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进行电话回访及实地核查,针对有意愿且核查通过的申请人,依照原先登记顺序进行再次登记。

  第七条 合法持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可申请变更到片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

  第八条 将乐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公开。

  第九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将乐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部分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条件

  第十条 零售点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属于自然人的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

  (三)具备对外经营的条件,且有存放烟草制品的货柜和用于陈列的销售展柜展架;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一条 依据将乐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十二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城区、乡(镇)所在地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

  (一)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布局规划的测算方法:

  1.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区域拟增(减)零售点数量=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区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区域原规划数量。

  上年全区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全区上年卷烟销售总量÷全区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2. 新增区域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测算方法:理论布局零售点数量=新区预计居住人口数×上年全区人均消费量÷上年全区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得出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结合各区域综合因素,确定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

  (二)行政村(含自然村)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以增设1个。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超市,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娱乐服务类,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有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自选超市,其中酒店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住宿、餐饮、娱乐、宴会及会议等服务及设施;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火车站内,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可在该区域设置一个零售点;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间变化,并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

  (六)幼儿园周边20米范围内的零售户,因先有零售许可证后有幼儿园的,可在同一网格内进行变更;

  (七)原零售户为更稳定经营,从租赁商铺搬迁到同一社区、街道、行政村(含自然村)内自有产权商铺的,可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场所,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周围50米、幼儿园周围20米以内。距离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出入门中心点至零售点靠近校园一侧大门边计算;

  (二)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三)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四)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建筑或简易搭盖场所、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

  (五)被法院列为失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的;

  (六)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党政机关和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不包括办公场所、仓库、车库、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类等业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是识别卷烟零售户业态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中载明形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将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将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将烟〔2021〕22号)同时废止。

来源:将乐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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