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8号)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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