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将登告字(2024)第196号
杨铭春因保管不善,将将集建(1993)字第132209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杨昌龙(继承人)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