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晨宇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等86家企业(详见附件名单)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国家税务总局将乐县税务局核查,上述企业2022、2023年度均无报税记录;经致函将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确认,上述企业2022年度、2023年度均无养老缴费或工伤缴费记录;经致函将乐县人民法院询问确认,上述企业2022年度、2023年度均无涉诉案件情况。我局通过挂号信寄向上述企业寄出《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提醒函》,挂号信因无人签收信件被退回。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通过将乐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限期内上述企业未补报年度报告,也未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执法人员逐户对上述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登记的住所与上述企业无法联系,也未发现上述企业现场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所列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86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上述企业自本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水罚听告字〔2025〕54号)
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古罚听告字〔2025〕52号)
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南罚听告字〔2025〕42号)
4.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万罚听告字〔2025〕59号)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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