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处罚决定公告所列将乐县南口民顺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福建省将乐县南天化纤织布厂、三明市将乐元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本规定所列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4日于将乐县人民政府网上发布了《2025年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依法向上述3家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述3家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述,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将乐县南口民顺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福建省将乐县南天化纤织布厂、三明市将乐元当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向将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将乐县司法局行政法规股,地址: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1号一楼,联系电话:0598-2332580。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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