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晨宇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
经查,福建省三明市晨宇养心草开发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又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本规定所列的违法行为。
本局在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我局于2025年6月4日通过将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2025年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并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市监水罚听告字〔2025〕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因上述企业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将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向将乐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将乐县司法局行政法规股,地址:将乐县古镛镇府前路1号一楼,联系电话:0598-2332580。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终止,营业执照及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废,其债权、债务应由依法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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