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将登告字(2025)第43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闽0427执恢81号之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闽0427执恢81号之二的文书,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2013102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金沙支行 |
一般抵押 |
/ |
将乐县古镛镇东门小区(龙华佳苑B幢)1层、夹层店面02 |
抵押人:钟先光、曹啊珠 |
|
2 |
201366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金沙支行 |
一般抵押 |
/ |
将乐县古镛镇东门小区(龙华佳苑B幢)1层、夹层店面02 |
抵押人:钟先光、曹啊珠 |
公告单位: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