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乐县怪思好吸甜品店经营过期食品及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的情况公示
时间:2026-04-08 11:01

  案例:将乐县怪思好吸甜品店经营过期食品及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

  一、案情介绍

  2025年3月25日,将乐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平台转办诉求,反映将乐县怪思好吸甜品店宣传活动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3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店内加工区查获9款超过保质期食品,含蛋糕预拌粉、淡奶、杏仁片、巴氏鲜奶等,部分已开封使用,处于可随时取用状态,货值金额1124.54元,无违法所得。经查,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过期原料,仍存放于加工区域;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开业活动,使用“活动最终解释权为商家所有”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过期食品、固定证据,于4月8日立案,5月16日调查终结。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1.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没收过期食品、罚款4000元。

  2. 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00元。

  合并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警告,合计罚款5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直击甜品店原料管理与促销宣传两大风险点:一是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与定期清库义务,将过期原料置于加工区,易引发食品安全隐患,触碰食品安全红线;二是滥用“最终解释权”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背公平诚信原则。

  案件查办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既严厉打击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又规范促销宣传乱象,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原料管控与消费维权底线。本案对辖区餐饮甜品行业起到强烈警示作用,推动商家规范原料贮存、定期自查清理、合法开展营销,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安全与消费权益,助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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