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乐县某小吃店违规存放、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的情况公示
时间:2026-09-18 17:37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1日,执法检查某小吃店,在店内多处区域查获多款过期食品,部分已开封,全部与正常原料混放、无区分标识,现场扣押并立案。

  涉案食材均为网购,无使用台账。2款未开封过期食品货值12.23元;3款开封过期调料存在加工使用风险,货值24.53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整改、无安全事故,以家庭困难申请减轻处罚。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1. 未按规定存放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 混放开封过期原料存在使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没收过期食品、罚款4000元。

  综合初次违法、货值低、无危害后果减轻处罚:责令整改,警告,没收涉案开封过期食品,并罚款4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本案暴露出小吃店网购食材疏于管理、过期原料未隔离、无使用台账等问题,易引发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结合实际情况从轻处置,警示餐饮商户定期核查食材效期,分区存放过期原料,完善食材台账,杜绝过期原料滞留后厨。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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