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保障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我镇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私屠滥宰危害大
1.食品安全无保障: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病菌、寄生虫
2.环境污染严重:屠宰废水、废弃物随意排放
3.扰乱市场秩序:逃避监管,低价倾销劣质肉品
二、这些行为要不得
❌ 擅自在家屠宰生猪、牛羊等畜禽
❌ 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产品
❌ 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工具
三、如何辨别合格肉品
✔️ 认准"两章两证":
检疫验讫印章(蓝色滚筒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专项整治在行动
我镇组织兽医站、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等部门联合执法:严查农贸市场、集市摊点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线索,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0598-2965027(万安镇人民政府)
0598-2322241(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举报地址:万安镇畜牧兽医站办公室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温馨提示
为了家人健康,请:
·到正规市场、超市买肉
·主动索要检疫证明
·拒绝购买来历不明的肉品
禁止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告知书
各农户、生猪屠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依据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国对猪肉经营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从事畜禽产品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去定点屠宰场屠宰附有检疫证明的畜禽或经营来自于定点屠宰场的畜禽产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四) 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五、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屠滥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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