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将乐县古镛镇苦竹村牛蛙养殖场)
将环违改字〔2020〕31号
将乐县古镛镇苦竹村牛蛙养殖场
企业信用代码(身份证):35*************974
地址:将乐县古镛镇苦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银狮
经查,你养殖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将古镛镇苦竹村原向莆铁路施工料场改建成牛蛙养殖池,从事牛蛙养殖。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养殖废水经沉淀池简易处理后排入外环境。经三明市将乐环境监测站检测(将测报字〔2020〕155号),你养殖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55.9mg/l,超过《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限值,化学需氧量超标1.23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或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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