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73项)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1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县公安局 |
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 |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县公安局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4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
县公安局 |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县公安局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7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8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9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11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县公安局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2 |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县公安局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3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审查报告 |
工程咨询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4 |
县级社会团体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5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6 |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17 |
县级社会团体换届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
县民政局 |
出具上一届理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共同协商 |
18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县民政局 |
出具法人(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
共同协商 |
19 |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换届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
县民政局 |
出具上一届理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0 |
县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1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2 |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3 |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
县民政局 |
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4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
县人社局 |
出具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分立、合并) |
取得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5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
县人社局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验资机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6 |
土地使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
测绘单位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
市场调节价 |
划拨项目建设业主提供,出让项目自然资源局提供 |
双方协商 |
27 |
土地使用许可 |
|
土地评估报告(大宗用地才需要提供) |
评估单位 |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 |
市场调节价 |
划拨项目建设业主提供,出让项目自然资源局提供 |
双方协商 |
28 |
建设用地预审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测绘单位 |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29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与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评估(易发区) |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0 |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1 |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
县自然资源局 |
出具储量评审意见书(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需提供) |
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 |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 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3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单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4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建局 |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房产测绘单位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5 |
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建局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水质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6 |
结合民用建筑物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有资质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
工程咨询单位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7 |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异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出具规划指标核实报告 |
测绘单位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8 |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地质论证报告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3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编制建筑设计 施工图 |
设计单位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40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 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1 |
出具规划指标测算报告 |
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县自然资源局 |
编制建筑设计 施工图 |
设计单位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43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 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4 |
出具规划指标测算报告 |
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 |
设计单位 |
1.《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46 |
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
县自然资源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 |
设计单位 |
1.《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48 |
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测绘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49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出具选址方案 |
设计单位 |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0 |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1 |
新增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2 |
新增县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许可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3 |
县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4 |
船员注册(内河船员服务簿签发) |
县交通局 |
最近1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政法〔2014〕814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7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证) |
县交通局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58 |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59 |
动态监控设备证明 |
卫星定位营运商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60 |
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61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局 |
公构筑物、管线等设施设计图 |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㈡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公路标志许可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满两年的,还应提供钢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和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闽路路政〔2013〕6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桥梁、隧道、涵洞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荷载安全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介报告 |
中介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63 |
施工、电缆等设计施工图 |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
64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 |
县农业局 |
健康证明 |
取得资质的体检机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5 |
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审批 |
县林业局 |
出具木材检验检疫证明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6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县林业局 |
出具木材检验检疫证明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设施)(含3个子项目) |
县应急局 |
安全评价报告 |
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1.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县卫健局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69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
县卫健局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70 |
企业核准登记 |
县市场监管局 |
验资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71 |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器具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72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县市场监管局 |
人员考核 |
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法》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73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县市场监管局 |
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
取得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市场调节价 |
建设业主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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