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关于将乐县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将发改〔2020〕34号

日期:2020-05-29 10:30 来源:将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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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关于将乐县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涉企收费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7号)要求,现将

将乐县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将乐县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

 

将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529

(此件主动公开)


将乐县县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73项)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
机构类型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1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县公安局

体检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
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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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县公安局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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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县公安局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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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

县公安局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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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县公安局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条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辐射监测机构应当出具辐射监测报告。
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对其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并编制辐射监测报告。
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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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
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8.1.1
申请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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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7

设计图纸的编制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4 设计与验收4.1设计资质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由乙级(含)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并有民用爆破器材、弹药、火炸药等相关专业设计经验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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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8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
《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
 A.2.2.8
建筑、避雷、防静电、技防等设施介绍(由专业机构出具合格测试报告或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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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9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县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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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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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1

机动车驾驶许可

县公安局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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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2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县公安局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
4.5
交通组织方案编制
4.5.1
方案编制条件
以下情况应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
a)
占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施工持续时间覆盖早或晚交通流高峰时段;
b)
连续占用主、次干路施工时间超过24h的以下情形:
1)
主、次干路完全封闭施工;
2)
两条以上相邻或交叉主、次干路同时部分封闭施工;
3)
高峰小时路段v/c超过0.7的主干路部分封闭施工,占用单向一半或以上的车道。
c)
高峰小时路段双向机动车流量超过700pcu/h的支路,采取完全封闭施工,且连续占用道路施工时间覆盖早、晚交通流高峰时段;
d)
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交通组织方案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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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3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竣工验收

县住建局

施工图审查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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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4

县级社会团体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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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5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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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6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验资报告(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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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17

县级社会团体换届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县民政局

出具上一届理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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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共同协商

18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县民政局

出具法人(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调节价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共同协商

19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换届及变更法定代表人

县民政局

出具上一届理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0

县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1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2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

县民政局

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3

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年度检查

县民政局

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审计资格的机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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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审批

县人社局

出具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分立、合并)

取得资质的会计事务所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5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审批

县人社局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验资机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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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6

土地使用许可

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测绘单位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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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项目建设业主提供,出让项目自然资源局提供

双方协商

27

 土地使用许可

 

土地评估报告(大宗用地才需要提供)

评估单位

1.《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2.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闽政〔199243号)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市场调节价

划拨项目建设业主提供,出让项目自然资源局提供

双方协商

28

建设用地预审

县自然资源局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测绘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29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与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灾害评估(易发区)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
第五条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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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0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2.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1025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1

采矿权审批(新立、变更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

出具储量评审意见书(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需提供)

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1025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请开采矿资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二)有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勘查报告。
3.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明市将乐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

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住建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建局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房产测绘单位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5

排水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住建局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水质检测机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6

结合民用建筑物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有资质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工程咨询单位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930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7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异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出具规划指标核实报告

测绘单位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930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8

城市结合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地质论证报告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930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建筑设计

施工图

设计单位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0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

机构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1

出具规划指标测算报告

测绘单位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建筑设计

施工图

设计单位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技术规范、程序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勘测、放样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

机构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4

出具规划指标测算报告

测绘单位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

设计单位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6

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测绘单位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县自然资源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编制

设计单位

1.《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建设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标明项目位置的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依法应当经审批、核准、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
)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8

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测绘单位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49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自然资源局

出具选址方案

设计单位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528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一)公路、铁路、机场;
(二)人防工程、索道、缆车、水库;
(三)大型文化、服务、体育与游乐设施;
(四)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
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0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1

新增县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2

新增县际旅游(包车)客运运力许可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3

县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4

船员注册(内河船员服务簿签发)

县交通局

最近1年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014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海政法〔2014814号)
第三十一条 船员服务簿签发 提交材料: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仅限于内河船员);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5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7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证)

县交通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四章第三节 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动态监控设备证明证明;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59

动态监控设备证明

卫星定位营运商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0

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1

涉路施工许可

县交通局

公构筑物、管线等设施设计图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

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㈠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㈡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公路标志许可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满两年的,还应提供钢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和公路路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闽路路政〔20136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桥梁、隧道、涵洞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荷载安全证明)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介报告

中介机构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3

施工、电缆等设计施工图

工程咨询设计单位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4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立审批

县农业局

健康证明

取得资质的体检机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第六条第一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5

特殊用材运输证明审批

县林业局

出具木材检验检疫证明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
《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第一款: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
3.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46号)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当按规定提交检疫证明、育林费、维简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的有关单据或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6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县林业局

出具木材检验检疫证明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㈡检疫证明;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
《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第一款 伐区调查设计和木材检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承担。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46号)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当按规定提交检疫证明、育林费、维简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的有关单据或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㈠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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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储存设施)(含3个子项目)

县应急局

安全评价报告

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1.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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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县卫健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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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69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县卫健局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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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70

企业核准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验资报告编制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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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市场监管局

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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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72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市场监管局

人员考核

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市场调节价

建设业主

双方协商

7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县市场监管局

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取得资质的鉴定评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一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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