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函〔2025〕43号
办理结果:B
雷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水稻制种经营秩序 保障制种农户合法权益》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县水稻制种产业发展现状
2021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水稻制种产业发展,紧抓市委、市政府打造三明“中国稻种基地”这一重大机遇,印发了《将乐县“中国(三明)稻种基地”振兴种业发展三年规划》,为我县水稻制种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在充分利用有关财政资金之余,通过制定制种优惠政策、额外拨付县级财政资金等措施对水稻制种进行持续支持,近三年,县级财政资金累计在种业投入692.52万元,有力推动水稻制种产业快速发展。全县水稻制种面积从2021年1.7万亩增加到2024年的3.58万亩,年均增长27.64%,常年40余家国内种业企业在我县建立水稻制种基地,助力农业增产增效、推动乡村振兴,为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和“中国(三明)稻种基地”建设贡献将乐力量。2024年,为持续推进我县水稻制种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在广泛征求县发改、财政、水利、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乡镇意见建议基础上,系统编制了《将乐县水稻种子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0年)》,为我县水稻种子产业持续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夯实了基础。
二、关于水稻制种备案制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种子条例》和《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执行许可和备案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是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三是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制种生产重点核查证照是否齐全,所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情况与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一致;是否备案及备案内容、附件材料是否完整,备案生产品种、面积是否与生产合同一致;是否与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签订生产协议等。近年来,入将制种种业企业有40余家,只有福瑞华安种业注册地在将乐县,大部分企业注册地均在将乐县以外,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无需我局审核;生产备案方面,入将制种种业企业仅需通过农业农村部组建的“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综上所述,入将制种种业企业只要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生产区域有将乐县,且按规定备案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齐全,我局必须审核通过,其即可直接与农户或委托制种生产经纪人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我局无权限制其入将;对入将制种企业,我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其合法性,对发现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近年来,入将制种种业企业均持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按要求备案,不存在擅自入将生产、无证生产或租借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行为。您提出的“备案企业由农业农村局协调制种规划区乡镇政府安排落实基地”的建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在不改变其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流转经营权、互换转让经营权等权利,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无权干预。
三、关于统一合同文本和设定种款兑付期限的建议
近年来,我县水稻制种基本上系由制种经纪人与农户签订生产合同,由制种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的较少,不同企业签订的合同文本不统一,责权利不够清晰。2024年1月颁布实施的《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倡导种子生产经营者直接与制种户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为了规范三明市水稻制种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害,2024年底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牵头制定了“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协议范本(试行)(征求意见稿)”、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范本(试行)(征求意见稿)”供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和农户参照使用。合同明晰了双方责权利,明确了生产种子质量标准、种款兑付期限、违约责任的处理等,目前这两个合同范本正在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制种企业、制种经纪人、制种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征求意见。
四、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一是严格许可备案制度。严格核查入将制种企业生产许可资质和网上备案是否合规。近年来,常年入将的40余家省内外制种企业证照齐全、网上备案合规。二是严格合同管理。推行“公司+经纪人+基地+农户”诚信经营模式,严格执行委托生产合同和生产协议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即上游企业与经纪人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经纪人与制种农户签订生产协议,全过程实现订单生产。三是严格行业管理。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月、农民培训会等形式宣传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和制种经纪人给予曝光,引导制种组织和农户承接诚信生产企业生产订单,自觉摒弃非法审查企业和制种经纪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制种栽培技术、病虫害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严格落实制种保险扶持政策,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做好种子生产保险现场勘验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提升制种基地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增加对制种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大力推广机械化制种技术,减少对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县乡制种监管体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稳扩面积、规范基地、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等种子产业化工作;进一步促进制种过程规范化,严格对制种企业的资质审查,严禁企业抢购他人已落实的制种基地,切实避免企业间的恶意竞争,确保种子基地长期稳定;加强制种过程监管,把握好重要节点、重点环节监管,引导企业与制种农户、合作社或村委会签订规范合同,督促制种企业严格履行合同,不断规范制种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制种、抢购套购、拖欠种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引导宣传,综合运用网络传统媒体和信息传播手段,在宣传提升种业发展典型经验做法的同时,建立种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情形的种子企业、合作社、制种经纪人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解除,不得在将乐县境内生产备案和从事种业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制种农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将乐县制种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持续推进将乐县水稻制种产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吴小升
联 系 人:林年卯
联系电话:138****0166
将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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