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3-06-28 11:28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内设执法机构或委托执法机构以县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局内设执法机构或委托执法机构以县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一般由县局法制机构实施;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由其他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实施,但行政执法承办人员不得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审核人员。

  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执法业务骨干等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是:县局内设执法机构或委托执法机构,以县局名义承办的《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后)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上述以县局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县局根据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核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负责人决定。

  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向审核机构提出异议。审核机构调查情况后,认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另行指定法制审核工作人员。

  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以县局名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经过依法核查、调查、听证等程序结束之后,报送分管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报送法制审核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承办机构应当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包括:线索来源、调查取证的经过、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以及承办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和决定书草拟稿;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五)执法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重大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必要时,审核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是否超越权限,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是否适格(尤其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尤其是总局、省局发布且现行有效的相关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基准是否正确适用);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是否齐备规范(尤其是总局、省局制发的文书格式范本是否正确适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齐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行政裁量不合规、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执法承办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审核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将乐县市场监管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