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乐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6-25 16:19

  将乐县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范政策措施审查程序,提升审查效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将乐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指经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申请,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的一种工作方式。

  第三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下列重要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向县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按照“谁起草、谁审查、 谁负责”的原则,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后,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会审;

  (一)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拟由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出台或者转发县级政府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

  (二)提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和备忘录等具体政策措施。

  第四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请会审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二)政策措施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依据;

  (四)向社会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情况;

  (五)起草单位的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拟适用例外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第五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请会审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自接到县市场监管局通知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第六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请会审应当保证县市场监管局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收齐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提请会审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出具会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复函);情况复杂的,经向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会审,以及经会审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九条 会审意见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起草单位应当对政策措施送审稿进行修改调整,经县市场监管局复核符合规定后,才能出台。

  第十条 会审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和会审。

  第十一条 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填写的《公平竞争审查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复函》必须随政策措施文件签发单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文稿和其他涉密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将乐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将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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