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市监罚催〔2024〕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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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市监南罚字〔2023〕15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2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捷
联系电话:0598-2477026
联系地址: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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